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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改多件地方性法规

  本报记者 林 培
 

  近期,重庆市修改后的23件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其中包括《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多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规定。

  细化违规处罚标准

  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全过程管理

  重庆此次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多件细化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使工程建设行为的全过程管理更加规范。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调整细化了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具体包括:第六十四条增加六款,明确了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几类行为所对应的处罚标准;第六十五条增加三款,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几类行为所对应的处罚标准;修改第六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条款并增加四款,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的几类行为所对应的处罚标准;第六十七条增加两款,明确了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条例规定的几类行为所对应的处罚标准。

  另外,《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修改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改第四十二条,明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调环境保护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不能随心所欲

  修改后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格外重视环境保护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及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要各负其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为营造宜居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重庆市此次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其中,《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均针对营造宜居环境修订了具体条款。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关注居民的声环境,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

  同时,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强调不得随意占用公园绿地,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建设施工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任意改变。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或调整公园绿地性质和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占用公园绿地的,应依法补偿、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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