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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完整的江苏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2035年全面建成

  《实施意见》共5部分17条,从总体要求、积极保护、活化利用、传承发展、建立健全机制等方面对江苏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和相关制度政策进行了规定。

  《实施意见》分别从传承体系构建、保护利用成效、融入城乡建设、提升文化自信等方面,提出到2025年,具有江苏特色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有一大批代表江苏先进水平的历史文化遗产当代复兴经典案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江苏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成为美丽江苏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全省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建立省、市、县三级保护名录,推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告知书制度,明确各类对象保护要求;严格拆除管理,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规范实施保护、修缮、改造的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历史文化遗产不仅要保下来,还要显出来、亮起来。对此,《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历史文化遗产多元活化路径,加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力度,试点推进传统园林免费开放,在不影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延续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既有功能,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等。小规模、渐进式促进传统民居有机更新,推动绿色更新改造,提升传统民居宜居性,支持产权人依法合规自主更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各地要在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到“十四五”期末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行动方案,确定年度保护传承项目落地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省级要成立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重大政策制度、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研究;历史文化名城应相应成立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保护委员会。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联动协同闭环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同时,省级层面和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应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关键技术研究及对非物质文化的研究阐释。鼓励地方在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提高技术决策科学性和保护项目实施水平。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要健全财政保障机制,设立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探索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基金。建立评估机制,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建立正负面清单。要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把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畴。同时,强化工作考核,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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