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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细化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

  为进一步提升人行道服务功能,净化人行道空间,近日,重庆市出台《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产权单位在人行道设置的附属设施进行程序规范和空间约束,促进城市道路空间品质提升。

  《规定》旨在解决近年来出现的人行道附属设施权属单位多、各产权单位在人行道设置附属设施不规范、市级无相关规范程序等问题,将人行道附属设施设置程序有关要求与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行政审批充分结合统一,有效推动城市人行道完善提升。

  《规定》将附属设施精细化分类,进行差异化管控。按照配套建设及功能属性,将人行道附属设施分为一类设施和二类设施。一类设施与人行道建设同步,必须配套设置,二类设施可后期增设;一类设施的设置优先于二类设施,二类设施的设置要充分整合利用原有附属设施的空间。

  重庆市在现行城市道路设计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人行道(尤其在老城区)空间和设施进行集约统筹规范。其中,附属设施空间设置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设置后步行带宽度不小于2米,部分困难地段设置宽度可适当放低。鼓励多杆合一,不得擅自利用箱体、杆件等作为广告用途。

  对附属设施权属单位与属地单位的管理职责,《规定》明确,各单位应负责各自附属设施的安全和维护管理工作,人行道附属设施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单位应及时予以拆除或更新改造。对发现存在的损毁、老化、丢失或影响市容市貌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设置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建立属地单位与设置单位两级具体管理职责,保障人行道附属设施的长效运行。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应当积极推进人行道附属设施管理信息化建设。对人行道附属设施进行编码建档管理和智能化监控,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接入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保证与既有监测资料充分共享,为实现道路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提供有力支撑。

  此外,设置单位需要拆除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设施废除后,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人行道原状,保证人行道恢复及时,保持通畅。

  (李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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