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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修法应坚持保护第一

  日前,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修订草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新时代对文物工作新要求;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妥善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多措并举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文物违法行为。

  我国作为拥有5000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文物种类丰富、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只有与时俱进、适应当前社会现实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文物,保护这些浓缩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物质遗产。

  近年来,各地在加强文物保护的基础上,注重挖掘文物内在价值,拓展文物利用阐释功能。

  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在文物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在旧城改造中,私自改动古建筑风貌,将修缮变“破坏”;有的游客在参观文化遗产景观、文博场馆时,不遵守参观要求,用闪光灯拍摄文物,甚至在景区文物上乱刻乱画,导致文物损毁。

  文物保护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将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进一步织密文物“保护网”,用法律武器为文物“保驾护航”。

  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曾作过5次修订,2002年作过一次全面修订。

  现代社会的建设能力越来越强,而文物不可再生且越来越珍贵。尽管此前文物保护法修法,对违规拆除文物的处罚力度有了较大提升,如把破坏文物的罚金上限从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但罚款毕竟是事后补救,而落实文物保护先行才是更合理的保护。

  要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历史建筑等文物免遭毁坏,除事后加大处罚力度外,相关部门更应强化日常监督保护,早发现、早应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才能把一些不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值得重申的是,文物保护和开发并非不可兼得。但有些时候在文物开发中取得的成功,往往容易让人们轻视了文物的保护。

  坚持保护第一,就是要让人们始终清醒意识到相关工作不能本末倒置,需要牢牢坚持把保护文物放在第一位。在更多的社会生产生活环节中,做到经济发展合理适度让渡文物保护,真正把这些不可再生、复制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我们相信,把文物“保护网”织得更密更牢,守住文物安全底线,一定能让历史文脉更好地传承下去。

  陈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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