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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漾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施行

  近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漾濞县”)修订并颁布施行《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为解决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城市、村镇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等诸多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31条,具有四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一是保护范围更加明确,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例划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细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对县域内的名城实行全域保护。二是管理体制更加完善,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三者保护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对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修缮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保护对象更加清晰。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晰了名城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等,其中,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使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更加精准,更加科学有效。四是保护措施更加完善。新修订的条例对名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管控和禁止性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行政处罚金额和倍数设定等法律责任。

  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宣传教育,加大资金投入,注重保护利用,严格执法监管,确保条例有效落实。

  (云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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