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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全过程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的指引下,我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走向新阶段。当下,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全过程工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 汤芳菲 陶诗琦

  建立多渠道调查与预保护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国家级、省级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市县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快认定公布市县级保护对象,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

  在主动发现方面,建议做好重点地区、重点类型遗产对象的专项普查工作。比如,重点关注反映中国共产党革命史城市、体现新中国重大建设成就城市、反映改革开放历史城市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遗产类别,以及长江、黄河、长城、大运河、长征、丝绸之路、茶马古道等重要文化廊道沿线的潜在历史文化遗产。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应完善前置评估发现机制。浙江省在这一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编制《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论证指南(试行)》,将经过专家评估论证的历史文化资源调查报告作为开展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据;绍兴等地在实践中探索“一图一表”形式的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论证报告成果,指导城市更新,取得了较好成效。

  对于调查发现的潜在保护对象,要配套好预保护机制。广东省广州市利用历史文化名城“一张图”管理平台,对暂未获批保护规划且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对象划定“待定区”或“评估线”,实现“空窗期”的预先保护管理,也在地方条例中规范了预保护的工作流程。

  完善规划建设治理协同保护机制

  随着城市发展趋势转型,大规模增量的建设方式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方式转变,应坚持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城市更新的融合和协调工作。

  持续发挥保护类规划在城市更新中的底线作用。在我国很多尚未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中,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但缺乏保护规划的整体梳理与体系化管理,建议在编制完善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省级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三级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非名城的城市针对自身历史文化保护需求,探索市级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方法,推动支持建筑保护修缮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此外,在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充分对接同级保护规划要求,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纳入其所在地块的详细规划。

  此外,要结合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更新与发展的实际需求,做好保护管理的机制创新,以多种手段解决保护对象面临的保护与发展问题。2023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中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工作许可。未来可以结合居民的实际生活需求,通过历史文化街区内留、改、拆相关的政策机制设计,引导有序的小规模渐进式更新。

  健全保护利用反馈机制

  配套完善保护与活化利用中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形成正向反馈机制。可以看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将保护传承与发展作为整体,融入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中。未来要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制度,有力有效支持历史文化街区等重点地区的保护实施和传承利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同时引导地方提供配套资金,落实名城保护要求,擦亮文化自信名片。

  建立常态化历史文化名城评估机制。做好名城的专项体检评估,以评估作为公共政策工具,支持构建国家—省—市三级管理机制,加强评估成果与名城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结合,用好评估成果,重视评估结论的转化落实,以评促保切实推进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将评估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形成案例集推广,将问题清单反馈给各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并抄送地方政府,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地方季度工作报告上报,作为文明城市考评等工作的依据,值得同类城市借鉴。

  伴随城乡治理进入新阶段,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管理工作是城乡建设管理中的难点和亮点,亟须健全资源调查、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更新实施、专项体检评估、监督检查反馈等全过程工作机制,做好相关环节的协调统筹,保障保护理念和要求有效落地。

  (作者汤芳菲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研究分院副总规划师、一所所长,陶诗琦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研究分院一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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