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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赓续推进城建档案高质量发展

  □ 封 尧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建档案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等。《通知》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管好城建档案”的部署要求落实到了具体文件中,聚焦推动新时代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充分吸纳城建档案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熟经验,针对城建档案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创新设定了诸多有效的解决措施,是新形势下推动城建档案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

  夯实主体责任

  健全城建档案治理体系

  长期以来,社会普遍存在“重建设,轻档案”的思想。城建档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强化政府监管,又要落实档案形成单位主体责任,引导参建各方有序参与、主动合规,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提升城建档案治理整体效能。然而,如何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哪些责任、谁负主要责任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理解误区。为此,《通知》在强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监督职责的基础上,首次提出“谁形成、谁负责,谁移交、谁负责”的原则,明晰了档案工作责任制的主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了档案工作各方责任,特别是规定建设单位承担档案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参建单位承担档案形成主体职责,进一步压实了各方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建档案治理体系,推动城建档案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型。

  《通知》规定,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开发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承担首要责任和主要责任。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将工程档案纳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和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职责范围,明确竣工图编制单位。及时督促、定期查验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文件形成、收集、归档工作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作为项目参建主体,要对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其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档案工作,要与工程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文件,同步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要在竣工验收时,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交付建设单位。

  完善工作制度

  规范城建档案验收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各地陆续取消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改为纳入联合验收,各地验收流程不一,方法各异。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不进行档案验收、未纳入联合验收、验收承诺标准不同、只承诺不履约等新问题,导致档案归集率出现断崖式下降。鉴于此,《通知》坚持制度先行,着眼于化解档案验收面临的堵点难点,按照加强全过程管理的总体要求,系统性设置了分类验收、两级验收、主动服务、告知承诺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所确立的档案验收制度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档案验收制度的可操作性。

  一是对于实施联合验收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加强部门联动,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档案验收纳入联合验收的工作制度,规范验收流程,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接收档案验收申请、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二是对于暂未实施联合验收的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档案验收合格意见。三是细化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确立的竣工验收制度,将档案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工程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共同确认档案的真实性、齐全性和完整性,并且符合归档要求,压实建设单位及档案形成单位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移交档案的质量。

  同时,为提高档案验收效率,一要强化全过程跟踪指导服务。《通知》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做到主动告知、提前服务,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一次性、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归档要求;施工过程中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全过程业务指导;档案验收时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二要审慎实施告知承诺制,明确告知承诺内容限定为竣工验收后形成的有关工程文件,有效提高档案验收效率,助力项目早交付、早见效。

  健全移交机制

  确保城建档案应归尽归

  《通知》着力解决当前城建档案移交不及时、不齐全、效率低等问题,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和应归尽归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了档案移交主体、移交范围、移交内容、移交时限、移交方式、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全面提高城建档案移交工作质效。

  一是关于移交主体,《通知》建立了三级移交制度,即承担工程任务的个人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二是关于移交范围,《通知》规定,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移交范围进行移交,既包括工程档案,也包括业务技术管理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三是关于移交内容,一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城建档案馆的定位与作用,进一步规范档案移交内容,减轻企业移交负担。另一方面,立足当前档案载体的不断丰富,《通知》对档案移交套数进行了规范,对于纸质档案实行纸质、扫描件双套制移交,对于加盖电子签章电子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原生电子档案实行单套制移交。

  四是关于移交时限,综合考虑现实情况,《通知》规定,具备线上移交条件的,可实行与工程建设同步移交、分段移交,逐步实现由“末端移交”向“过程移交”的转变。不具备条件的,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移交。

  五是关于移交方式,《通知》要求强化科技赋能,创新归档移交方式,逐步实现全过程线上线下同步移交,加快推进城建档案系统与工程审批系统、数字图纸系统、施工资料软件等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一键归档”。同时要求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加强涉密档案移交管理。

  六是关于责任追究,《通知》首次提出建立信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只承诺不监管、档案不移交等问题。对未履行档案移交主体责任的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切实提高档案归集率,确保城建档案应归尽归。

  (作者单位为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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