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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印发

  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活动的指导监督,规范申报与认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日前印发《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认定、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了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地方(以下简称“申报地方”)应符合的条件: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在创建周期内能够达到相应要求;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广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培训和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对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社会成员开展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近2年未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管理办法》指出,评选认定程序由6个环节组成。一是评选认定材料预审。专家组负责评选认定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二是第三方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评选认定的重要参考。三是社会满意度调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第三方机构了解当地居民对申报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满意度,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认定的重要参考。四是现场考评。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地方,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五是综合评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确定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建议名单。六是公示及命名。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建议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正式命名。

  《管理办法》还提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的地方(不含直辖市)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复查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开展。复查通过的地方,继续保留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的申报与评选。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复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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