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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中所指的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围绕规划建设,《办法》明确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办法》对城市公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办法》对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明确了要求: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

  此外,《办法》明确,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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