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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5000平方米的腾出土地应建城市绿地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发布《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腾出的小于5000平方米的土地应当建成城市绿地;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在天桥、涵洞等处实施立体绿化。

  沈阳市明确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后的腾出土地建设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加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主题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便捷舒适的健身、休闲绿色空间。

  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学校、机关团体、医院、疗养院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5%;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城市道路的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新建住宅区应公示绿地平面图,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新建住宅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住宅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此外,沈阳市明确鼓励立体绿化、沿街绿化。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鼓励公园沿街部分、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居住小区建设开放式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家庭阳台、露台等多种形式增加绿量,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对于破坏绿地的行为,沈阳市明确提出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申 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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