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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运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程》两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从场所分类、场所等级、防火间距、消防安全等方面作出了相应技术规定,充分考虑了居民诉求、架空层停车、既有建筑配建等热点难点问题,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该厅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区域应集中设置,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机动车停车场合用时,应划分单独的区域,该区域与机动车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

  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此外,不应设置在高温潮湿且无自然通风场所;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学生宿舍楼,医院病房楼等建筑内;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建筑内。

  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应由运营单位建立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包括通过手机扫码完成充电或换电的全部程序;提供集中充电设施的路径导航;显示集中充电设施状态及可充电或换电的信息;告知更改或新增服务点、设施停运、设施维护等信息。

  (管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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