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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法治基础 推进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 时间:2023-02-17 09:49
- 来源:中国建设报
人类每天的生活和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各种废弃物,被统称为垃圾。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垃圾的产生量越来越大、成分越来越复杂多样,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会影响到人类的生活与健康。为了更加持续有效地保护环境,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我国采取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近年来,各地也纷纷加强立法,本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正式实施,为垃圾分类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夯实了法治基础。
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本月开始施行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促进上海市浦东新区走出一条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高质量发展新路。
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多个领域,涉及众多部门,需要加强政府层面的统筹协调和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若干规定》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4个领域,进一步强化、提升资源化再利用相关具体要求,对于浦东新区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构建作出规定,特别要求在已有规划和标准的基础上,遵循环境友好的原则开展相关设施建设,设置可回收物交投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设置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资源化再利用设施,并着力破解“邻避效应”。
《若干规定》针对资源化再利用园区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建设老港、黎明等资源化再利用园区,使资源化再利用园区成为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重要方式,实现了垃圾分类到资源化再利用的一个闭环。
除了探索资源化再利用园区建设的创新优化外,《若干规定》在用地模式、生态环保上也提出一系列改革创新制度举措,提供多样化保障。
比如在用地方面,鼓励创新优化供地方式,提出可以采用“带方案”出让方式或者“带方案”租赁方式供地,同时明确规划产业用地时要划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发展资源化再利用产业。
在生态环保方面,明确将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的环评下放至区级审批或者备案,探索相同类型的资源化再利用项目一次性受理和集中审批,推进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办理,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制定浦东新区排污许可管理细化名录。
同时,《若干规定》还在减污降碳、财政、金融、税收、智慧化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应保障措施。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树起法律屏障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开始施行。《办法》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结合中卫发展实际,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了科学规范,满足了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制度化后,将从源头上改变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主要针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的禁止行为,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的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要求以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中卫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各市、县(区)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
同时,《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办法》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从《办法》的出台实施可以看出,中卫市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明确法律责任
《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并从生产、消费、流通等领域予以规范,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同时还提出加强全链条分类管控,强化保障监督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管理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按照点、线、面3个层次相统一的思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各方责任。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硬件保障是重要基础。《管理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老旧住宅小区在改造时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的收集、转运设施纳入改造范围。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从生活垃圾的产生源头抓起。《管理办法》从生产、消费、流通等领域予以规范,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同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加强对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管理办法》还加强了全链条分类管控。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明确了分类标准,结合实际规定泉州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同时明确了投放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此外,还明确了管理责任人制度以及管理责任人相关职责要求。
对于收集运输管理环节,《管理办法》明确了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要求,以及收运处理资质条件、收运单位的具体职责等,着力解决混收混运等问题。
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并按照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要求。
《管理办法》强化了保障监督措施,明确相关设施建设要求,要求加强宣传和引导,同时完善促进措施,加强考核监督。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重申了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规定,以此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刚性约束,推动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本报记者 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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