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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等七部门新修订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公布。

  《实施方案》明确“突出专精特新、聚焦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财权事权、强化监督监管”的基本原则,依据“依托国家级资源新建或改扩建一批重大文化设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宝贵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相得益彰”的总体目标,提出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以及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三大建设任务,并列出相关建设内容和筛选标准。

  其中,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内容包含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等四项内容。

  《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内部历史建筑及公有建筑修缮及抗震加固、传统街巷立面路面整治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消防安防设施建设、数字化展示利用设施建设等整体性保护利用。支持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改造利用历史建筑、既有建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设施,包括公益性展演剧场、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等。

  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需列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等相关名录中,且能兼顾其他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需要;建设内容应包括保护修缮、风貌提升、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必要的智慧化管理等几类,避免内容过于单一。

  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方面,支持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工程及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包括重要遗址遗迹保护管理设施、博物馆、科研用房、考古实验室、文物库房、展陈场所等。支持世界文化遗产(含预备)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展示,包括古建筑、重要石窟寺、大遗址等保护利用、安全防护、展陈展示、开放服务等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要求,在资金安排标准方面,对中央单位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需编制项目储备库。项目遴选过程中,综合考量地方资源禀赋、财政能力、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重大区域战略规划、资源价值突出、前期工作扎实的重点项目,并积极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倾斜。

  地方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设施用地,落实好地方建设资金,突出省、市两级政府资金支付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探索创新多元投入机制。项目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遵循绿色、低碳、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项目建设从业人员素质,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各部门要按照《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要严格督促项目遵循有关建设程序实施,符合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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