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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条例规范城中村改造

  近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获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条例对城中村改造目标、改造方式、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条例,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六大目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条例规定,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需要得到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城中村改造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可采取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条例针对如何制定和实施合理、可行的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关于征收补偿纠纷,条例明确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要求。规定拒不交回的,由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并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打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条例还建立了城中村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清单制度,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政府性基金支持,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条例要求,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调节。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自身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

  个人可以将自有产权的房屋委托专业住房租赁机构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整体运营。城中村改造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享受产业发展、土地供应、金融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岳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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