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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政策法规体系 加强历史珍贵遗产保护

  □ 许龙 钱川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修订城乡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法律法规。2023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类立法规划。

  近40年来,我国历史文化保护类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已形成“三法两条例”的骨干法律法规框架。2008年,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专门法规,为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同时,当前保护过程中保护对象不完整、统筹机制不健全、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处理不到位等问题日益凸显。制定修订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法律法规,是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是保障新时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以法律引导、规范和监督有关部门积极正确作为,着力解决保护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历史文化保护类法律法规多聚焦单一类型,从体系建构上看,缺乏一部统筹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出台16年,对于在快速城镇化时期保护好名城名镇名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为了落实党和国家新理念,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亟须对其进行修订。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保护对象,例如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情况。

  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统筹与协调,构建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切实解决在城乡建设中各类文化遗产屡遭破坏的问题。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面对当前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夯实保护管理、加强传承发展、适应新时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要。制定《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历史街区和古老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尤其是将历史名园、老校园等不具有典型“历史文化街区”特征的历史地段以及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之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纳入保护管理中并推动利用传承,使其与现代生活融合发展。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是为了让传统村落保护有法可依,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近年来,地方性政策法规日趋完善,山东、浙江、江苏、云南等14个省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省级法规,江西、山西、四川等7个省颁布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省级法规,福州、广州、沈阳等11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制定出台保护类法规规章,还有70余个省级名城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保护类法规规章。在地方性立法过程中,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积极探索,也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如浙江、福建等地的省级条例对评估与监督检查内容的专章规定;广州对于历史建筑认定、保护责任人制度等的探索;上海在法律责任方面的从严规定;济南对于部门职责权限的厘清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依然有相当数量的省和城市缺乏地方性法规规章;部分省和城市现有的法律法规文件出台时间较早,也亟须通过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

  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各名城保护对象类型多样,面临的问题具有差异,所处的保护阶段也不尽相同。地方性立法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各地可结合自身资源本底的特点和面临的特定问题,设置更加灵活和有针对性的条款,进而促进本地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作者许龙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研究分院四所高级城市规划师,钱川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研究分院副总规划师、四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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