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城乡规划>>政策法规>>
以法律条文编织城市“生态骨架”
- 时间:2025-03-17 09:33
- 来源:中国建设报
本报记者 林 培
路边的树木净化城市的空气,守护我们的每一次呼吸;小区里的藤蔓隔绝炙热的光线,给夏日带来阵阵清凉;街角的绿地美化周边环境,吸引市民驻足休憩……近年来,各地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生态空间划定不可逾越的绿色底线,用法律条文编织城市的“生态骨架”,让城市中的每一寸绿意都获得了生生不息的制度养分。
完善制度设计 满足建管需要
随着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安徽省淮南市原有的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客观需要。为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城市绿化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和高质量发展,淮南市修订原有城市绿化条例,目前,新版《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开始施行。
新版条例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为保持法规的稳定性,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明确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为了明确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新版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交叉和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养护、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
新版条例强化绿化建设保护管理措施。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实现应绿尽绿,新版条例明确单位和居住区具备绿化条件的空地,应当限期绿化;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针对围墙与城市道路之间绿地建设问题,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绿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空地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绿化责任。为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管理,新版条例增加了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定,明确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绿线公示牌和景观绿化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生物安全,要求编制符合地域特色的城市绿化植物名录,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等致人体过敏的植物等。
新版条例细化完善和新增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苗木死亡、绿化设施损坏,未及时补植苗木和修复设施以及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行为,明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围绕重要环节 作出详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江西省九江市编制并施行《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针对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围绕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着重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明确了规划编制、绿地率要求、简易绿化、科学绿化等内容。鉴于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条例强调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要融合本地景观风貌特色、历史文化特点、山水城市格局,充分体现当地特色。对于项目建设,条例规定城市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率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本级政府批准并补足。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条例提出加强彩化景观建设的前瞻性要求,要求推广市树市花应用,优化植物配置,呈现植物多样性和地域性特点,实现绿化、彩化与美化相协调。为进一步优化绿化工程全过程管理,条例提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四同步”原则,将建设单位公示绿地竣工平面图的现行做法予以规范。
另外,条例还着眼于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明确了养护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城市树木保护及补植、管线管理单位保护职责等内容。同时,明确各类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确定原则和争议解决办法,要求养护责任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管理。
为加大树木保护力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以及确需砍伐移植的具体情形。结合工作实际,梳理了常见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行为,在具体条款中一一予以列举,为部门执法提供具体法律依据。条例还规定了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及审批程序,以加强事后监督。
解决现存问题 提供法律支撑
为了解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存在的绿地空间结构有待优化完善,绿地总量相对不足,公园绿地分布不均、品质不高、功能不足、精品及亮点不多等问题,四川省广元市制定并施行《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与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完善制度,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保护与管理的依据。条例设置了社会激励机制,通过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和奖励措施,发动单位和个人广泛参与到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养护工作中。设立了立体绿化制度,明确相关支持政策,平衡土地紧缺问题与绿地保护需要。设立了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永久公示制度,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面积和限制性规定,防止随意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以确保公民对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知情权,更好地监督和保护绿化成果。设立了养护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类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内容和分工,保证城市绿地建立科学管理规范,消除监管盲区。
加大对城市树木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城市已有绿化成果,确保为市民提供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一方面,条例针对目前城市树木存在的过度修剪问题,增设树木修剪规定,明确规定城市树木修剪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于树木生长严重影响采光、通风、交通等居住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剪;另一方面,条例细化树木移植、砍伐的条件、审批程序与权限,增设树木移植砍伐的公示、论证、听证等程序。同时,设立城市古树名木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规定县(区)、乡(镇)行政首长在离任时,应当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情况进行工作交接,将传统做法制度化,增强其规范性和权威性。
另外,条例明确了损害城市绿化的禁止性行为,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从5方面进行梳理和细化,增强了条例的操作性,便于规范绿化执法行为,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明确主管部门各项监管职责,要求建设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和树木电子档案,引入白皮书制度,使城市绿化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公开透明,持续加大自我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
友情链接
-
| 中国建筑
| 中国铁建
| 第一商用汽车
| 中国建造师网
| 数字化企业
| 中国交通新闻
| 中国项目招标
| 中国基础建设
| 建筑网
| 中国名企排行
| 山西建筑考试
| 中国城市网
| 中国建材市场网
| 中国工业新闻
| 综合节电
| 中国新闻网
| 工程建设
| 中国日报网
| 中国能源新闻
| 建材之家
| 城市交通网
| 中国工程网
| 中国港湾
| 中国路桥
| 全球贸易网
| 环保科技
| 国联资源网
| 绿建之窗
| 鲁班大学
| 一览路桥网
| 中国铁路
| 中国城镇
| 五展六会
| 新型建材
| 虫筑网
| 中国电建
| 建筑信息
| BICES 2025
| 冶金工业
| 中国交建
| 中国中铁
| 阿拉丁
| 河姆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