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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立法保护传承婺源传统风貌

  传统村落蕴藏着历史记忆,承载着绵绵乡愁。为了保护传承婺源的传统风貌,江西省上饶市制定并施行《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

  条例共26条,不分章节,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条例在第4条、第5条构建了多层次的保护责任体系,清晰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要求做好保护和传承工作。

  条例明确了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定由婺源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明确规定了保护和传承规划的编制原则、主要内容、保护方式、修改程序。

  条例明确了政府作为义务与禁止行为,强调婺源县人民政府在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中的主导作用,要求婺源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山体、河湖、林木等自然风貌以及村庄、牌坊、廊棚等人文风貌的保护;严格把控商业开发的尺度,明确禁止破坏婺源传统风貌的行为,如擅自开山采石、破山修路、削坡建房、劈山造城等。

  条例明确了渎职行为法律责任,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尚不构成犯罪的渎职行为,将按照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蔡 霞 叶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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